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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床麻醉工作规范(第五章-麻醉记录单填写要求)

【来源: | 发布日期:2007-03-12 | 点击数:

一、麻醉记录单是手术病人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记载的术中处理和病情变化可作为术后处理的参考。麻醉记录也是以后病例回顾、科研统计乃至医疗纠纷调查的重要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清晰地加以填写,不得涂改和伪造。

二、对麻醉记录单除必须按上述要求填写外、对手术者、麻醉者、器械护士和(或)巡回护士必须填写全名。对药品不能使用只有本单位才能看懂或自创的缩写,要特别注意以下各项:

1、对生命体征的监测,根据病人情况每5~10分钟记录一次,在麻醉诱导期及循环不稳定时其间隔时间更短,按病情决定。在病人离开手术室前监测、记录不应停止,在病人改变体位或被搬动后均应有监测数据的记录。对作MAC病人宜定时记录OAA/S评分。

2、应记录所用麻醉药、麻醉辅助用药的种类、剂量及给予的时间。

3、记录静脉输液、输血及血液制品的种类、容量及给予的时间。

4、记录麻醉、手术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记录手术、麻醉的主要步骤及其开始该操作的时间。

5、应记录麻醉、手术期间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其治疗,准确记录相应时间。

6、应记录病人离开手术间时的情况,包括苏醒程度、呼吸、血压、心率、SPO2等。对椎管内麻醉病人最好能测定脊神经感觉阻滞范围。

三、应及时完成麻醉小结

四、对有上级医师指导的麻醉,上级医师应在审阅修改记录单后在麻醉记录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