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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床麻醉工作规范(第四章-麻醉后管理)

【来源: | 发布日期:2007-03-12 | 点击数:

一、麻醉病人术后交接要求

术后病人转送至麻醉后监测治疗室(PACU,或恢复室)、ICU或病室必须由一名有关的麻醉医师,一名手术医师,一名手术室护士护送,护送中应对病人进行适当的监测和必要的治疗。病人送达后要作好交接工作,并由交接双方对病人情况进行再次评估。如经搬动致病人情况出现明显波动,需经处理稳定后麻醉医师才能离开。

二、麻醉病人术后回访要求

所有麻醉病人在麻醉恢复期均应得到有效的监测治疗。麻醉医师应及时随访,一般病人应在术后1~3天随访,并作好随访记录,危重病人已发生或可疑有麻醉相关并发症者应根据病情增加随访次数,并与术者或病室医师保持联系和沟通。对明显的麻醉并发症应及时向麻醉科主任汇报。

有些医院由于过于忙碌,麻醉者常难及时随访,建议由科室每日安排一人专门从事随访,并了解病人对麻醉的满意情况,作好记录,然后反馈给当事人,并向主任汇报。

三、麻醉病人术后监测要求

麻醉后监测治疗室(PACU)是在麻醉科主任领导下,由麻醉医师主持的单位,其对麻醉后病人的监测治疗包括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志、体温等方面,必要时增加相应的监测治疗项目,如残余肌松程度及拮抗。发现病情特殊变化,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与实施麻醉或(和)手术的医师联系,共同制订进一步的治疗方案。

四、麻醉病人术后离开PACU标准

(一)呼吸方面:病人回病房或回家前其咳嗽、吞咽反射应已恢复,自主呼吸并能保持呼吸道通畅,有清除呕吐和吐出痰液的能力,呼吸平静而无困难,呼吸空气10分钟以上能保持SPO2>95%或达术前水平,皮肤、粘膜色泽红润。如病情严重,不能自行保持呼吸道通畅,或估计较长时间呼吸仍不能恢复达满意程度,或出现呼吸并发症,仍需行呼吸支持或严密监测治疗者应在呼吸支持和监测的条件下转至ICU。

(二)循环方面:血流动力学指标稳定者可转回原病室。门诊病人能起立、行走,无体位性低血压者可回家。若病人循环不稳定,仍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者,应在不间断监测和治疗的条件下转入ICU。

(三)神志状态:病人神志完全恢复,能直立行走无眩晕者可回家。病人已清醒,能正确定向,可回原病室。病人经过较长时间监测治疗仍处于深或浅睡眠状态,或术中有过较长时间低血压或低氧过程,或体温低,估计需较长时间才能苏醒者,或原有神经系统疾病和(或)并发症者,应送ICU继续监测治疗。

(四)病人在恢复室由于严重疼痛或躁动等用过麻醉性镇痛药或镇静药者,应警惕再度发生呼吸和神志抑制的可能,应在药物作用高峰后观察一段时间才能送回病房。所以,静脉注射哌替啶,药效高峰在10分钟内,应在用药后至少20分钟才能转出;若系肌内注射,峰效延至30~40分钟,转出时间也相应延至用药后1小时。静脉注射吗啡则其峰效时间为注后20~30分钟。

(五)局部麻醉特别是椎管内麻醉病人,待循环、呼吸稳定后可转回原病室。门诊病人则待运动功能和本体感觉恢复,循环、呼吸稳定才可回家。

(六)门诊病人均应有家属陪伴返家。离室前由手术医师开具离室后医嘱和治疗用药处方,护士向家属详细交代回家后注意事项。

(七)对苏醒程度评价可参考Steward苏醒评分标准,达到4分者可离开PACU。

Steward苏醒评分表

病人状况

分值

病人状况

分值

1、清醒程度

可自主维持呼吸道通畅

1

完全清醒

2

呼吸道需予以支持

0

对刺激有反应

1

3、肢体活动程度

对刺激无反应

0

肢体能作有意识的活动

2

2、呼吸通畅程度

肢体无意识活动

肢体无活动

1

0

可按医师吩咐咳嗽 2